有色金屬行業(yè)最新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解讀
2012年07月04日 13:4 15566次瀏覽 來源: 國土資源部 分類: 重點新聞 作者: 廖永林 雷愛先 張帆
對比舊版
吸納了2009 年以來各類產業(yè)政策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
2006 年和2009 年,結合當時的產業(yè)政策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國土資源部先后制定了《關于發(fā)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 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 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6〕296 號)、《關于印發(f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 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 年本增補本)〉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154 號)。本次《通知》在此基礎上,從兩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一是覆蓋范圍更全面。相比而言,本次發(fā)布實施的《通知》綜合考慮了2006年本及其增補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有關內容,對前兩次發(fā)布實施的各類建設項目規(guī)定要求等均予以吸收完善。同時還進一步考慮了2009 年以來各類產業(yè)政策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如將“ 新建煤與瓦斯礦井不得低于以下規(guī)模:高瓦斯礦井30 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45 萬噸/年(2015 年前)”列入本次禁止用地項目目錄中,將住宅項目容積率不得低于1.0(含1.0)列入本次限制用地項目目錄中。
二是產業(yè)用地門檻更高。為推動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升級,《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中對各類產業(yè)生產工藝、技術、產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次《通知》也對有關產業(yè)用地政策設定了更高的門檻。如2006 年,對800 毫米以下熱軋帶鋼(不含特殊鋼)項目不予辦理有關用地手續(xù),在本次《通知》中則進一步要求對1450 毫米以下熱軋帶鋼(不含特殊鋼)項目不予辦理有關用地手續(xù)。
因此在本《通知》發(fā)布實施后,2006年本及其增補本均予以廢止。
責任編輯: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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