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
2014年03月28日 15:1 25663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wǎng)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虮粰z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ǘ┻M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測、檢查或者核查;
?。ㄈ┎殚啞椭葡嚓P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蟊粰z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后續(xù)處理報告。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yè)務秘密。
第三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放射性廢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應級別的安全保衛(wèi)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和人員防范措施,并適時開展放射性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對其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yè)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定期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產生、排放、處理、貯存、清潔解控和送交處置等情況。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核工業(yè)行業(yè)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處置和設施運行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禁止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的活動種類、范圍、規(guī)模和期限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活動。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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